1.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非本處及「酒駕」違規事件,請勿填寫。
2.車主如為「法人團體」或「外國人」時,姓名欄應載明公司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
3.本裁決書非取代罰單,繳納罰鍰毋須申請裁決書,如欲提出交通違規申訴,請至「線上申辦—本市交通違規申訴」填寫及辦理。
4.提醒您,行政訴訟應於收受裁決書後法定30日不變期間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述30日不變期間不因提起申訴而得以順延。
5.申請成功後將以雙掛號郵寄,倘逾10個工作日尚未收到違反道路交通事件裁決書請儘速先洽本處確認,電話:(03)3777300分機1299。
6.若欲辦理交通事故鑑定,請改洽「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聯絡電話 03-3625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