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非本處者,建議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依據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官網提出申訴。
2.車主與實際駕駛人不同之逕行舉發案件,如欲「歸責實際駕駛人」,請「車主」於「應到案日期前」檢具相關資料(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及駕駛人駕照影本)至本處窗口辦理或利用本處「線上申辦—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填寫及辦理。
3.車主如為法人、團體或外國人時,姓名欄應記明名稱及代表人或管理人。
4.提醒民眾,行政訴訟應於收受裁決書後法定30日不變期間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述30日不變期間不因提起申訴而得以順延,另未提起申訴亦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提出申訴後將交由違規舉發單位重新查證違規事實,並依據舉發單位重新查證的違規事實,有「維持原處分」或「變更處分」的查證結果,其中變更處分將有「撤銷」、「減輕」或「加重」裁罰的可能性,特此先予告知。
6.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第12條規定,同一案件重複提起申訴,經本處已公文查復之案件,依規定不再受理申訴事宜,不服申訴結果應逕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以維權益。
7.如申訴需提供佐證影片(例如:行車紀錄器影片等),可採取以下方式:
(1)親臨本處提供佐證影片。
(2)將佐證影片燒錄於光碟並寄送予本處。
(3)至「桃園市政信箱」進行本市交通違規申訴並上傳佐證影片,案件亦由本處受理。
網址:(https://taotalk.tycg.gov.tw/main/PageCtrl?p=p_2&sc_Id=SC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