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5、36條規定辦理。
2.113年6月30日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交通違規僅針對「當場舉發」違規案件記點。
如為「逕行舉發」、「民眾檢舉」違規案件,不會因為未辦理歸責而改記車輛違規次數或處2倍罰鍰,故無須因為違規記點而申請歸責駕駛人,可直接繳費結案。
3.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3項、第44條第2~4項、第54條、第60條第1項…等
應上道安講習或處吊扣(銷)駕照違規案件條款,仍請於
應到案日前向
應到案處所申請歸責駕駛人。
4.若填具之當時違規駕駛人與申報駕駛人不符時(如借用、冒用…),本處將依法移送相關單位追究刑責。
5.敬告非租賃車實有租賃之情事時,本處將依法(公路法第77條相關規定)移請監理機關查處,且不予受理。
6.移轉案件倘另有違規情事者,本處將本權責裁處。
7.倘被歸責駕駛人提出疑義證明,本處將重新列管原車主。
8.
中華民國刑法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9.車籍桃園(或罰單應到案處所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且未逾「應到案日期」,方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