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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項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逾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第24條
1. 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並依服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2. 前項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逾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依責令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