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主要內容區 網站頂端
:::

功能選單
:::
本網站提供查詢之法規為每月10號前定期更新,最新更新日期:113.11.05,如需查詢最新法規、法院判解,請點選「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

第12條

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或交流道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2.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標識。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