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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1.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2.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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