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主要內容區 網站頂端
:::

功能選單
:::
本網站提供查詢之法規為每月10號前定期更新,最新更新日期:113.11.05,如需查詢最新法規、法院判解,請點選「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

第37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