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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開啟車門及查證過程應全程錄影存證。
第16-1條
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所定移置或扣留之車輛,因未懸掛號牌或號牌不符,無法經由開啟車門以外之方式查知所有人者,得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車內留存證件,查知車輛所有人。前項開啟車門及查證過程應全程錄影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