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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提供查詢之法規為每月10號前定期更新,最新更新日期:113.11.05,如需查詢最新法規、法院判解,請點選「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

第14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三、輪胎胎紋深度:
(一)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二)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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