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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第 38 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點二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十八點七
五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
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汽
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
大輸出馬力未滿五十四馬力(HP)之機車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
,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2.機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
(1)大型重型二輪、普通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點三公尺

(2)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公尺。
(3)大型重型三輪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全高:
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點四公尺。但上層車廂為全部無車頂者
,不得超過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
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
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3.具有混凝土輸送設備專供混凝土壓送作業之特種大貨車不得超過
四公尺。
4.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點八公尺。
5.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點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點八五公尺

6.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二、軸組荷重之限制:
(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公噸。
(二)雙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四點五公噸。
(三)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軸組荷重限制如下:
1.單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十公噸;驅動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
十一點五公噸。
2.雙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七點五公噸。
3.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
三、總重或總聯結重量之限制:
(一)前後均為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公噸。
(二)前單軸後雙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噸。
(三)前雙軸後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噸。
(四)全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四十二公噸。
(五)半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五公噸。
(六)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汽車,應符合附件十一之規定。但雙節式大
客車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八公噸。
四、後懸:
(一)客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
(二)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
(三)具有特種裝置之特種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點六。但承載客
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
五、段差:小型車及其所附掛之拖車,段差不得超過十五公分。
經內政部核定之消防車得使用前雙軸後雙軸式,且不受前項之限制。但仍
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二)全寬不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三)全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
二、軸組荷重之限制:
(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二公噸。
(二)雙軸軸組: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公噸。
(三)3-4 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
三、總重不得超過四十公噸。
四、後懸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點六。但承載客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
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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