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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1.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2.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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