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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稽查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汽車時,除填製通知單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經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人指證或交通執法人員查證屬實者,應同時舉發之。
三、汽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隨車同行者,推定其有故意或過失,逕行認定其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者駕車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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