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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1.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2.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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