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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

政府設立之汽車技術人員訓練機構及私立之汽車駕駛人員訓練機構,其師資、設備、教學及教材符合交通部所定基準者,其結業學員得由公路監理機關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在原訓練機構使用其車輛辦理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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