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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2.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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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速 | 最小距離(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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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里/小時)| 大型車 | 小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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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 | 四十 | 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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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 | 五十 | 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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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 | 六十 | 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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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 | 七十 | 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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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 | 八十 | 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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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一十 | 九十 | 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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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4.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第6條
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2.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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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速 | 最小距離(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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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里/小時)| 大型車 | 小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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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 | 四十 | 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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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 | 五十 | 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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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 | 六十 | 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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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 | 七十 | 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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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 | 八十 | 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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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一十 | 九十 | 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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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4.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