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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提供查詢之法規為每月10號前定期更新,最新更新日期:113.10.07,如需查詢最新法規、法院判解,請點選「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

第6條

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2.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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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速   |      最小距離(公尺)    |
|        |—————————————————|
| (公里/小時)|  大型車   |  小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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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   |   四十   |   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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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   |   五十   |   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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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   |   六十   |   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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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   |   七十   |   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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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   |   八十   |   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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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一十  |   九十   |   五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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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4.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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