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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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