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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3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微型電動二輪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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